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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概述

信息来源:腾讯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09 15:21:48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

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因知识产权具有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效性和可复制性等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纠纷具有鲜明的特色。这些特点,也让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了天然的隐蔽性,没办法像有形财产那样,针对财产本身的状态进行判断,而因无形财产不以实际占有为前提,也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能让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感受到权利正在受到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现处理也因此存在自身的复杂性。

1、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使用实施不以实际占有控制该知识产权为条件。一是容易被侵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感知不明显;第三人因不慎而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比有形财产增加,比如组织独立开发,忽略技术检索,就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毫不知情;再则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也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权利滥用的情况,类似用问题专利提起侵权诉讼。

2、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相对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质的私权属性。在专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属于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丧失专有性的时候,就会变成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除非成为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支配知识产权获得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因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排他性的私权属性,所以为了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及技术进步,法律上赋予知识产权保护期或者有效期,知识产权只有在有效期内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在知识产权纠纷需要对时效性进行审查,只有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内,才构成侵权。

4、 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区别有形财产的重要特征,知识产权的使用、实施、侵权,其表现行使就是知识产权的复制。如果知识产权丧失了可复制性,就无从谈起侵权。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

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有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侵犯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

1、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发生争议,民事主体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享有权利以及共有的知识产权份额所产生的纠纷。比如,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区分,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产生不是当然归发明人所有,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发明人仅拥有署名和获得合理奖励的权利,非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发明人所有。再比如作品(著作权)分为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和个人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特殊条件下归单位所有;个人作品归作责个人所有。如果约定不明或认识不清,就很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归属和一般物权归属差异较大,如果仅直觉上判断归属,很容易出现误解和错误。

2、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不特定第三人因侵权行为发生争议,因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分为指控侵权纠纷、确定不侵权纠纷、滥用权利纠纷。其中指控侵权纠纷是指他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实施使用知识产权,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这也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确认不侵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特定人发出侵权警告或提出针对特定人的侵权指控,并且知识产权权利人迟迟不通过正式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督促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当权利人发出警告后,被警告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之后,如果权利人不撤回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是指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超过法定权利本身范围的情形,一般表现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明知他人行为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对他人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以此影响他人的合法竞争并造成权益损害。

3、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也就是技术合同包括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涉及这些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就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正常的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一样,知识产权合同也因类似原因出现纠纷,需要特别注意是是,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才可以转让,我国法律规定不承认知识产权人身权的转让,因此合同中出现人身权即署名权的转让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4、 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所关于知识产权处理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一般情况大体分为三类: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决定引起的行政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调处行政决定引起的行政纠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引起的行政纠纷。除了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外,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或者丧失需要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备案、登记,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所以难免引起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导致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各部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调处权,也赋予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此类行政行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所以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调处行政行为也容易导致行政纠纷。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行政执法进行查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也容易引起行政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1、 协商解决

解决民事纠纷最为便捷的方法时争议当事各方协商调解。我国调解可以分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

2、 行政调处

行政调处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应当事人请求就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调解。

3、 民事诉讼

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民事仲裁

知识产权合同在签订书面协议时,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方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5、 展会知识产权维权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状态的审查。

结语: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有的企业利用制度漏洞,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妥善处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应当依法获得,依法实施,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的提高,相信有序高效的方向发展,正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提到:“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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