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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纠纷——究竟孰是孰非?

信息来源:公益时报官方帐号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09 10:23:01  

近年来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数量信息,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1.6万个。随着社会组织数量的递增,不少优秀的社会组织本身或是其开发的优质项目在社会上创造出不凡的影响力。有些企业则敏锐地嗅到了其中的商机,模仿或直接奉行“拿来主义”,将社会组织的名称直接拿到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借机谋取利益。

社会组织在民政局登记注册,企业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两者虽不在同一系统,但是否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在双方都没有成功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的侵犯?

近日,在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区)注册成立的“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爱芬”)就因“名称权”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爱芬”)告上了法庭。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这起案件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修订后,第一起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的纠纷。对此,记者经多方采访,梳理案件原委,以此为社会组织发生类似纠纷时做参考。

案件起因

记者从上海爱芬总干事宋慧口中了解到此案的缘由。

2018年,一位在江苏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士跟上海爱芬的职员说:“你们爱芬什么时候扩展业务了?在苏州注册了一家分支机构。”听到这个消息后,上海爱芬有点蒙,因为本身并没有发展分支机构。

从这位朋友口中得知,苏州这家机构也叫“爱芬环保”,随后机构在网上查询了相关信息,发现对方的全称为“爱芬(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天眼查查询到该公司原名为“江苏绿春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8日变更名称为“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于同日变更经营范围。

苏州爱芬2017年年底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记录

该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包括:垃圾分类咨询,环保文化交流活动策划、推广等,与上海爱芬业务高度重合。2018年6月,苏州爱芬以“爱芬aifen”为名注册企业微信公众号,重点宣传垃圾分类知识,提供垃圾预约回收等相关服务,这些业务与上海爱芬的重点业务完全重合。

这样的举动让宋慧觉得有问题——如果公司注册之初就叫“爱芬环保”,说明两家机构可能凑巧想到了一起,但2017年年底,上海爱芬已经做了六七年的垃圾分类业务,在圈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名气,且接受多家国家级媒体采访报道,是业内知名的环保组织。

目前苏州爱芬已经在福州、甘肃等地发展了分支机构。宋慧认为,如果再这么发展下去会对自家机构产生不好的影响,甚至影响到以后上海爱芬在全国开展业务,毕竟现在已经产生误会,未来政府也可能误以为上海爱芬和苏州爱芬是一家机构。

在清楚事情的严重性后,宋慧与苏州爱芬负责人取得联系,试图通过私下协商让苏州爱芬更改企业名称,但对方负责人表示,“希望两家机构可以共同为中国环保事业助力,不要在意这些细节”,并无更名之意。

针对2017年底苏州爱芬变更公司名称、业务范围一事,上海爱芬向律师进行咨询,得知对方涉嫌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于是上海爱芬与代理律师协商后,于2019年3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苏州爱芬告上法庭,要求苏州爱芬立即停止侵害自身社会组织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变更侵权的公司名称;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国性报纸刊物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4120元。

律师视角

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陆璇为上海爱芬的代理律师,他分析认为,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登记设立,原注册名称为“上海闸北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后因行政区划变更,更名为“上海市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该社会组织名称沿用至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对其享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全称以及简称‘爱芬’以及‘爱芬环保’的名称权),被告不得擅自使用原告的社会组织名称暨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原告的服务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

“爱芬”是原告社会组织名称的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未影响该简称的使用。原告自设立之初已在业务活动中广泛使用“爱芬”这一简称:原告官方网站时以“爱芬”的拼音“aifen”作为域名;各大媒体报道原告时,也以“爱芬”或“爱芬环保”指代原告。“爱芬”这一简称在多年的持续使用中己经与原告建立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具有可以识别法人主体的标识意义,实际具有字号的作用,应当作为原告名称予以保护。

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被告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以“爱芬aifen”为名注册微信公众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爱芬”字样,该等混淆行为,足以导致外界误解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行为非法利用了原告在环保领域的知名度和信誉,损害了原告作为社会组织的在先名称权,其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竟争法所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爱芬(左)和苏州爱芬(右)微信公众号首页

鉴于原告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法人属性,其社会组织名称权也属于社会资产,在全社会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推进垃圾分类环保事业的今天,被告损害环境公益组织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显得尤为恶劣。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并请求保护环境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

双方态度

记者曾多次联系苏州爱芬,最初相关负责人拒绝就此案向媒体透露消息。后联系到苏州爱芬负责人姜先生,他表示,两家机构不一样,苏州爱芬是企业,上海爱芬是社会组织,本来就不是同类型组织,也没有业务冲突,都是为垃圾分类做事。

关于2017年年底变更公司名称和主要业务方向一事,姜先生说这是之前的领导所做出的决定,他并不清楚,但变更是由工商局允许并登记,并没有侵犯他人权益。

上海爱芬和苏州爱芬分别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在商标网申请过“爱芬环保”四字商标,但均被驳回,并未申请成功。

商标网查询到的申请记录

据姜先生介绍,目前苏州爱芬已经收到了法院传票,案件交由律师全权代理,至于开庭时会不会出庭等相关问题,姜先生称关于这起案件的所有事物将交由律师决定处理,并强调两家组织不涉及业务重合。

对于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姜先生称“没什么好说的”,并拒绝提供代理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爱芬负责人宋慧告诉记者:“有同行听说上海爱芬案件后纷纷回想起自己所在的社会组织也有类似现象发生,但当时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甚至有的被企业占据了优先注册权。所以不管此案件胜败与否,都会给类似社会组织提供参考案例,一旦自己的知识产权、名誉权受到侵犯,应该站起来维护作为社会组织、社会资产的权利,不能直接被营利性机构拿走谋取利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认为,不论这起案件的最终走向如何,都会对社会组织品牌和知识产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从此案主审法官任小明口中了解到,此案目前刚开始着手处理,法院已向被告发出了开庭传票,将于8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对此案件《公益时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陆璇作为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向记者表示,近年来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已经有所加强,据陆璇了解,有些基金会已经注册了几十个商标,每个品牌、项目名字都在商标局注册。

社会组织本身就存在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高、维权难等问题,那前期社会组织因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此类纠纷发生呢?

专家建议

张凌霄认为,首先,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是社会组织品牌保护的一个重点。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相关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社会组织作为民法总则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虽然登记注册机关为民政部门,但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也是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具有一般权利人的属性,包括享有名称权和知识产权等的权利。

其次,如果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司注册了与已有社会组织名称相似的名称,那么就一定违法或者侵权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此处其他主体使用近似名称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社会组织名称在对方使用名称的区域和范围内应当具有显著知名度。如果社会组织的名称包括简称,具有显著性,并且经过社会组织长期、广泛地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则其他主体在相同区域内仍使用相同或相类似名称的,则有违法之嫌;二是其他主体使用相关近似名称,会造成公众误解为其他主体提供的服务系已有社会组织所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只要擅自使用他人近似的名称,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则有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再次,虽然社会组织名称权或知识产权遭受侵权后,社会组织可采取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一旦被侵权,维权过程较为艰难,且被侵权时社会组织的声誉可能已经遭受损害,不利于社会组织品牌维护。所以社会组织应及时将其名称或简称注册成商标,这样能尽量避免其他法人滥用社会组织的名称,损害社会组织的名誉,也为后续维权拓展了维权途径。若该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他人再注册相同的企业名称可能会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社会组织应对其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品牌等全部知识产权进行合法有效的保护,建立起社会组织全方位的知识产权防护体系。

对此,陆璇也给出两点建议:

一是加强自身保护。

比如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升无形资产的管理水平,让知识产权得以确认,该去登记的登记,有的可以去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证,把品牌与标识标志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可申请专利,机构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建立保密制度等。

二是不要使用来源不明的作品。

不乏有公益组织在微信微博中使用过他人的照片,被权利人起诉要求每张照片赔付相应金额。所以应尽量使用原创图片或文字,不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在给组织或项目起名字之前要去网上进行商标检索,看是否和别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注册商标重合。

两方面意识都有了之后可有效减少此类纠纷,另外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之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记者:武胜男

值班编辑:刘兴

责任编辑:张雪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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