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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德 | 解读“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信息来源: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30 10:12:13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面广,既涉及供水服务等民生领域,也涵盖标准必要专利等高新技术领域。既包括传统的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及时回应了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这些案例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虽然民法典将商业秘密规定为知识产权的一类,但是,一方面,由于商业秘密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往往构成企业的核心资产,一旦被泄露或侵犯将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利益损失;另一方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权利人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发现、难以举证。因此,自19世纪以来,除了赋予商业秘密权利人民事请求权之外,各国立法往往还通过刑事手段对侵权人予以处罚和威慑。1997年我国《刑法》增加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重拳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犯罪;伴随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以及对外贸易交往的需要,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进一步加强了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入罪门槛降低到了30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刑事制裁力度。

商业秘密纠纷的处理,往往既涉及民事诉讼,又涉及刑事程序,但如何协调刑事和民事程序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相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然而,与传统的“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类刑民交叉案件不同的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只是在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上有所差异;虽然刑事程序具有事实查明和证据能力较强的优势,在民事层面,涉案商业信息或者技术方案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权利归属以及被诉技术方案的查明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前提。由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管辖级别、审理法院不同,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出现民刑判决相互冲突的结果。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和澄清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即由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仅是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此时,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涉及法律关系不同的前提下,允许民刑程序同时推进,但又相互协调,既保证了民事案件的公正和及时处理,又防止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值得赞同和肯定。但本案属于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的一种特殊情形,除此之外,对于一般的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交叉的如何处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原标题:《马一德 | 解读“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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