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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丰研究 |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风险分析

信息来源: 文丰律师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9-27 09:40:05  

一、前言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当下较有活力的一种商业模式,其双赢的模式吸引了广大的投资者,在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利用被特许人的资金扩大业务和市场,被特许人通过经营体系的经营模式来降低创业风险,但双赢并不意味着零风险。通过检索河南省近三年的商业特许经营案例并对其裁判结果进行分析,以对商业特许经营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实务应对进行初步探讨。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

商业特许经营因其特殊的经营模式被众多行业广泛采用,因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从2019年4月北京《海淀区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9)》、2020年4月上海《杨浦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年-2019年)》可窥一斑。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散件于十三部法律法规中,因特许经营合同不是《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故在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商业特许经营中适用最为广泛,其次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

《条例》于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三十四条。《条例》首先对商业特许行为的界定明确了范畴;其次分别对特许人、被特许人、合同订立与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特许经营活动中的特许人应负的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问题。

《备案管理办法》于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制商业特许经营的合同备案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难看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并未被《民法典》列入典型合同,但因其独有的特点,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纠纷,基于对《条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备案管理办法》的研读,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中特许人、被特许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合同的效力及备案应为保持关注的问题。鉴于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散性,本文拟通过对河南区域进行案例分析,以对商业特许经营提出浅薄建议。

三、商业特许经营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河南区域特许经营案例分析

《条例》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对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很多规定,如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应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等,前述规定虽然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存在被部分被特许人恶意利用的情形,如被特许人经常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未依法进行备案”、“未进行信息披露”、“未约定冷静期”、“夸大经营效益”等理由,主张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以达到“全身而退”的目的。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高级检索,案件审结时间限制为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地域限制为河南省,共检索出依法上网公开的文书95篇,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法律文书中的案例均发生于本次检索的时间段,纠纷可能发生于2018年3月之前,也可能存在发生于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的纠纷,但目前尚未审结,或更多的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约定的管辖为各地的仲裁委员会。故,本文的分析与结论仅基于前述检索出的有效案例。

通过对前述95篇文书包含案例的审级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可知,河南省近三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类案件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率为28%左右,对比其他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存在较高的上诉率,可见该类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基于各自对商业特许经营的不同理解而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

进一步对前述法律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进行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目前存在如下纠纷事由:未依法进行备案;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未履行提供指导、培训或支持义务;特许人单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要求行使冷静期解除合同权利;合同的效力问题等。结合实践中被不同公司主体咨询到的相关问题,拟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实务应对建议。

(二)特许经营常见法律风险

1、不满足“2店1年”的法律风险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2店1年”。但在如今快节奏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新的模式、资源、品牌等使很多特许人难以等待“2店1年”条件的满足,没有直营店、只有一家直营店、直营店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等成为了当下多数特许人的现状。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许人不具备“2店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鉴于《条例》仅对“2店1年”进行了框架性规定,而现有案例中涉及于此的更为稀少,因此特意咨询了河南省商务厅的工作人员,以明确河南省在实践中对“2店1年”的认定:“2店”可直接做字面解释,即特许人应拥有两家直营店;“1年”则为三个一年,即作为特许人的企业须成立满一年,两家直营店均须经营满一年,在满足前述条件后,该特许人方为适格特许人,否则将会面临高额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另,虽然《条例》对特许人应满足“2店1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被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不满足该条件的特许人即使与被特许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不会因此无效,但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能力和特许项目前景作出准确的认知和判断,一旦被特许人基于此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将难以得到实现。

2、未依法进行备案的法律风险

根据《条例》第八条及《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民事风险。

(1)行政责任

特许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依照《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特许人未按照《管理条例》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照《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特许人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民事风险

《条例》对商业特许行为的备案规定,并非是主管机关对该行为的事前审批,应当是更具公示意义,是主管机关确认该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主管机关可依据该规定对商业特许人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罚,根据《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更不会因此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但它可能会成为解除双方特许经营合同的事由之一,进而使特许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前述规定,特许人怠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除了面临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还将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现有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发现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合同解除权,一旦被特许人主张解除合同,特许人不但应向被特许人退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费用,尚若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特许人并应赔偿被特许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实务应对

(一)合格的特许人

经与河南省商务厅的工作人员沟通,虽截至目前,河南省尚未存在因不满足“2店1年”被行政处罚的案例,但通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北京辛迪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京市商罚字〔2018〕第11133号)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京市商罚字﹝2019﹞第04028号)等公司曾因在不满足“2店1年”条件下进行特许经营行为被主管部门处以高额的行政罚款并进行了公告。因此建议特许人在进行特许行为前应对自己的资质进行审慎评估,或在咨询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得到确认答复后再进行特许经营。

(二)依法进行经营备案

特许人应根据《条例》及《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除此之外,特许人还应每年向备案部门报告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按要求披露信息

特许人应根据《条例》及《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另,特许人可在特许经营实践操作中建立起模板性、流程性的信息披露体系,并对实时更新的重要经营管理信息建立动态披露机制,以形成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五、结语

商业模式的快速扩展在于裂变与复制,而商业特许经营就是扩张之路的金钥匙。据查名创优品官网,2013年9月,MINISO名创优品进驻中国,自2015年开始,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五年时间全球开店3500多家,2018年营收突破25亿美元。商业特许经营的红利显而易见,但它潜在的法律风险更应为人关注,商业特许人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以规避潜在法律风险及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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