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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之十六:合作建房合同的性质及其效力的认定

信息来源:案例与法规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24 12:23:46  

【阅读提示】

在划拨用地上合作建房,这种行为性质是合作建房还是实际上应为房屋买卖,即使认定为房屋买卖,是不是一定无效。

【裁判要点】

合作建房的性质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合作建房的签约主体,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2.合作建房合同是否具备合作的特征:从内容及履行过程来看,合作建房合同是否具备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法律特点。

3.合作建房背后的目的是否为了规避法律且盈利:本案中合作建房目的是为改造中南汽修厂老旧办公楼以部分由划拨用地使用权人自用及部分交由中行宝丰支行使用,而非擅自变性为开发项目以售房等开发行为获益,故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合作建房合同。

合作建房效力的认定:

1.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