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一个诸侯混战的税种,总局的暂行条例静静的在高处悬挂,20多年姿势一直未变;各省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授权制定具体办法而竞相争艳,逐渐成就了土地增值税为“争执”而税。下面笔者结合实际清算项目,进行粗浅的描述一下。
单位:清算单位的认定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应基于纳税人的核算项目来认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以核算项目来确认清算单位,即可以保证成本的估计和分配的准确性,又可以避免与纳税人核算产生过多的偏差。
为进一步明确清算单位,国税发[2006]187号又细化了“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及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的规定。但是什么是有关部门呢?是的,有关部门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