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三、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说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五、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降低有比例限制,提高有审批限制)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考生不用记忆。
六、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一看单位性质,二看土地用途)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计算题考点)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的用地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集体和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4.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七、特殊优惠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掌握)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